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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22:17:57
土地征收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对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当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公告:在征收土地得到法定程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发布公告,将相关信息如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书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
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同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