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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法院一案例入选2024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8:00:00    

4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西安莲湖法院民四庭吕艳红法官审理的“杨某与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发布会后,吕艳红接受了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民生热线栏目的采访。

案情

2003年4月,“邢老三”商标依法注册。2018年1月23日,杨某经受让成为“邢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西安开设邢老三餐饮公司及糊辣汤店。2016年4月,邢某注册“邢老X”及群组商标,开设西安邢老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邢老X坊上肉丸胡辣汤店(已注销,经营者邢某)。2017年6月,“邢老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无效,并经行政终审判决后,邢某不但继续在其公司及店招上使用该商标,并许可他人加盟,且又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重新申请“邢老X”商标。杨某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1.被告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邢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产品包装和对外宣传以及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授权他人使用与原告“邢老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邢老X”及含有“邢老”的相关字样;

3.二被告在《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就本案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并消除影响;

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2800元;

5.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99525元;

6.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老X”标识与“邢老三”商标二者文字构成近似,且均使用在同种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邢老X”标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邢老三”商标在西安餐饮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邢老X”企业字号晚于“邢老三”餐饮企业设立,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且二者属于同业经营者,“邢老X”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邢老三”餐饮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邢老X”商标被宣告无效后,邢某仍继续使用并许可他人加盟使用“邢老X”为企业字号,且又在相同服务群组类别中重新申请“邢老X”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法院遂以加盟店数量、加盟费金额乘以30%的商标贡献率为基数,适用2倍计算,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67800元。

因原告杨某未证明其商誉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且西安邢老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其品牌整体更名工作正在进行中,故对杨某要求二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裁判不仅保护“邢老三”商标权益及企业字号,弥补权利人损失,使陕西知名餐饮品牌发展好、留得住,更通过司法裁判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与有序竞争,让诚实守信者安心经营,让侵权违法者付出代价,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作者:谢阳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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