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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怎样才生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3 10:06:37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简单来说,遗赠扶养协议就是约定,只有在被遗赠人照顾老人晚年、处理好老人身后事后,才能继承老人财产的一种协议——这明显要优于遗嘱,可以更有效的保护老年人利益。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1、遗赠人须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能力,神智清醒。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自己没有智力的孩子、年迈的父母等。

3、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必须有书面形式,但不要求有见证人。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如果写的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那么按照设定了条件的遗嘱处理。

5、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没有虐待、伤害老人的行为。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三、典型案例——朝阳法院白皮书中,签协议后10个月老人就去世,被遗赠人没有负责安葬,被法院剥夺继承权利。

在朝阳法院2023年养老白皮书中,载有这样一则案例:丛先生和崔太太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即丛1、丛2。丛1系精神残疾、丛2长期定居国外。张某是崔太太和丛先生的朋友,崔太太去世后,张某和丛先生于2017年1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细心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而涉案房屋中丛先生的份额在丛先生百年之后归张某所有。

但是协议签订后,张某一方面想把房屋出租,另一方面不让丛先生和两个女儿过多接触,反复转移丛先生的住处。

2017年10月,丛先生去世。去世后相关安葬事宜都是两个女儿在负责。

2018年,张某以其与丛先生之间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将丛先生的两个女儿丛1、丛2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自己有丰厚退休金、房租收益,并且签订协议后才几个月,张某一直在转移老人的住处给老人的生活带来障碍,并且老人去世后张某也没有负责安葬等事宜,因此认定张某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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