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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37:00
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如下:
刑事案件一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公安机关等机关予以受理。
受理后,相关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为七日以内,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建议:
报案人应尽量提供详细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能够迅速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应及时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