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关堤镇:入村宣讲强党性 凝心聚力共奋进
2025-04-15 17:09:00
特别法人是指 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的特点包括:
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法定代表人,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特别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种类包括: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的意义在于促进基层组织职能履行,服务人民群众,让民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切实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特别法人的定义、特点、种类和法律意义的详细解释,帮助理解这一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