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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怎么收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15:22    

育林基金的收费标准如下: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木材和竹材

木材和竹材的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2%缴纳。

杂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

五把一杠、等外材、树蔸、小材小料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0%缴纳。

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材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制成品和半成品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的12%缴纳。

竹制成品、半成品、木炭、商品薪材按其销售价的5%缴纳。

林副产品及其他林产品

木耳、香菇、茯苓、竹笋等林副产品,油桐、油茶等木本油料,经济林产品以及各种树脂、树皮和木本花、叶、果、药材等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5%缴纳。

特定情况下的免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材,原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的要按以上征收标准补征。

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和林农个人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空坪隙地自有竹、木,属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出售的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其他补充规定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建议:

具体征收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由于政策可能会有变动,建议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再次确认最新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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